关于ofo小黄车客户的押金问题,真相会令用户更伤心
佚名
科技资讯
2018-12-24

最近闹的沸沸扬扬的ofo小黄车(东峡大通(北京)管理咨询有限公司)押金退赔问题,据说已经超过1200万用户排队,总金额达到了数十亿人民币。按理说,事情闹到这一步,相关部门应该出面管一管了。可是,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,即使ofo小黄车公司挪用了用户的资金另作他用,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。退一步说,即使用户的押金都被“亏”光了,大不了宣告破产,倒霉的还是无辜的广大用户!为什么呢?小编通过相关的法律知识,来给大家分析一下。

先说大家都非常关心的客户资金是否被挪用的问题。按照《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》第4项第十二条的规定: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监管。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。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、预付资金的,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、预付资金,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、预付资金专用账户,实施专款专用,接受交通、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,防控用户资金风险。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,加快实现“即租即押、即还即退”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,应通过银行、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,并与其签订协议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实施收购、兼并、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,必须制定合理方案,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。


如果ofo小黄车公司真的按照这个规定执行,那么根本就不会存在用户无法退押金的问题。相反,如今既不退押金,又狡辩说没有挪用,这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么?根据目前ofo小黄车公司借故不退还用户押金的问题,挪用用户押金的嫌疑是非常大的。


第二个用户关心的问题,如果ofo小黄车公司挪用了用户的资金是否违法?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?按照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,ofo小黄车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正江(2018年10月22日由戴威变更为陈正江)并不具有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,也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。充其量只是违反了《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》的规定和民事法律责任中的合同违约。因为《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》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,故而其只要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赔偿责任就可以了。说直白一点,挪用用户押金虽然违法,但是不会受到任何处罚,只需要承担赔偿用户押金的责任即可。


第三,如果ofo小黄车公司宣告破产,用户的押金是否可以退得回来。按照目前小编所了解的情况,一旦ofo小黄车公司宣告破产,用户想退回押金的可能性非常小。为什么呢?因为ofo小黄车公司属于有限公司(台港澳法人独资),股东只以自己的出资承担责任。现在公司都亏得破产了,股东们的投资都打了水票。而公司法人按法律规定要以其全部资产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,但是他是否拿得出几十亿来赔给这1200万用户,小编认为可能性不大。难能可贵的是现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东峡大通(北京)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了“限制消费令”。这样多少可以为用户挽回一点损失。


当然了,说了这么多,也许很多用户会问,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尽快退回自己的押金。小编觉得非常的困难,只有等相关部门处理。一些朋友提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,小编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们,一点都不现实。有那点闲功夫的话,还不如多打几个投诉举报电话,这样也许还有点效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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